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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鑫律师为寻衅滋事当事人辩护,法院采纳辩护意见

  王焕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927刑初91号

  公诉机关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焕成,男,1990年10月0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区,现住孟村回族自治县。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8年10月10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9日被南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皮县看守所。无前科。

  辩护人孙鑫,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皮县人民检察院以南皮县院公诉刑诉【2019】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焕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航宇、王贵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焕成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7日19时许,被告人王焕成的联合收割机在南皮县鲍官屯镇东康村村东南地边,因与被害人李某1带领的李某2的联合收割机会车,后王焕成与朱某1(另案处理)二人对刘某2、李某1进行殴打,并索要财物。

  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焕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退赔,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偶犯,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7日19时许,在南皮县鲍官屯镇东康村村东南,因被告人王焕成的联合收割机与被害人李某1带领的李某2的联合收割机会车,发生矛盾,后王焕成与朱某1(另案处理)对刘某2、李某1进行殴打,并索要财物。案发后,被告人王焕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诉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退还了向被害人索要的现金38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南皮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

  2、被告人王焕成的供述,主要内容是,2018年10月7日19时许,赵乐开着我的联合收割机走到东康村村东南地里,河南省的联合收割机在地边上停着,我让他们把车动动,好让我的联合收割机过去,他们说你过去了,不给动车。我的联合收割机就陷在地里出不来了,我们就争吵起来,随后我给朱某1打电话让他过来,朱某1来了后问领车的男子是不是他领的车,那名男子说是,朱某1就用手推了那名男子身上几下,朱某1说今天不拿五千元钱不能走,有个东康村的老头来给说情,给了我一千元钱,朱某1说没有五千元今天不能走。当时找车主找不到,他的司机在面包车里坐着,我就把司机从车里拉出来,我用手推司机身上几下,朱某1也用手推那名司机身上几下,有人过来拦着,那名司机就躲到一边去了,随后我找到河南联合收割机的一个女的,在他手里要了2800元钱,我把钱都给朱某1了,后来朱某1给了我1400元。

  3、同案犯朱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18年10月7日19时许,王焕成给我打电话说在东康村地里有人拦车不让走,我带去了五个人,我到了后问一个三十多岁的男子是不是他领的车,那男子说是,我过去用拳头打他身上、头部两下,我招呼李小他们,把这男子抬到后备箱里拉走,但没有这么办。王焕成和我说让我向河南联合收割机要钱给他补偿,我就向男子要五千元钱,没有五千元钱今天你们走不了。过了一会周某来了,和我说给我们一千元钱让我们去吃饭,周某把钱给了王焕成,车主不知道躲到哪里找不到,王焕成就拉着司机的上衣把他从面包车上拉下来,王焕成就用手打河南联合收割机的司机头部,我也用手打他肩膀一下,有人过来拉着,河南联合收割机司机就跑了,随后我就在一旁站着,王焕成去找河南联合收割机要钱,过了一会王焕成过来和我说又从河南联合收割机那要了2800元钱,总共是3800元都给我了,然后我拿出1000元给了王焕成,随后我们就走了。

  4、被害人郑某的陈述,主要内容是,2018年10月7日19时许,我和刘某1开着一辆玉米联合收割机,刘某2、李某2开一辆玉米联合收割机在东康村村东南地边停着等活,因为会车和王焕成吵起来了,王焕成打电话给朱某1,朱某1带来了六、七个人,朱某1问给我们领车的李某1是不是你领的车,李某1说是,朱某1过去就用拳头打李某1的头,肩膀几下,朱某1叫和他一起去的那几个人把李某1抬到他的车后备箱里拉走,过了一会,李某1到车里向我要了一千元钱,说是让他们吃饭去。给了一千元钱后朱某1说不行,少了五千不能走。朱某1、王焕成的司机他们就到面包车上找联合收割机的车主李某2,车主李某2躲到旁边找不到,他们又找司机,王焕成司机拉着刘某2的上衣把他从车里拉出来用手打他的脸、胸口,朱某1还有一个小伙子也过来打他,用手打他的头部。李某1叫来一个东康村的老头过来拦着不让打,刘某2就借机会跑到一旁去了。王焕成司机和我说你再拿4000元,不拿钱今天你走不了,我说再给你三千,三马车司机不应,我担心他们再打人,我只好又给了他四千元钱。随后他们就走了。

  5、被害人李某1、李某2、刘某1、刘某2的陈述,主要内容与郑某的陈述基本一致。

  6、证人周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18年10月7日19时30分许,李某1给我打电话,说在村东南地里出事了,让我去一趟。我去了以后,西康村的朱某2还有几个我不认识的也在那了。李某1说孟某的联合收割机与河南的联合收割机因为让路发生争吵,孟某的让河南的给他一千元钱,李某1就拿了一千元钱给我,我把一千元钱给孟某的联合收割机上的人,孟某联合收割机的人接过钱后说必须让河南联合收割机的车主来见个面,河南联合收割机的车主不知躲到哪了,不出来见面。孟某联合收割机的人就不让河南的联合收割机走,我看情况我也处理不了,我就站到旁边去了。后来具体怎么处理的我也不知道。

  7、证人赵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18年10月7日19时许,我和车主李某2开着一辆玉米联合收割机,刘某1、郑某开一辆玉米联合收割机在东康村村东南地里停着等活,在后边过来一辆三马车、一辆玉米联合收割机,三马车司机下来说我们的车挡住他的联合收割机过不去,他的联合收割机压了别人家的地了,要我们替他赔一千元钱给地的主人。当时他们压的那块地已经把玉米收了,地里没有农作物。我们不给他钱。那个开三马车的人就给一个叫朱某2的打电话说有车挡着他们的路了,让他过来一趟。过了一会,朱某2还有六、七个人开了两辆车来到地里。朱某2下车问给我们领车的李某1是不是你领的车,李某1说是。朱某2过去就用拳头打李某1的头,肩膀几下,朱某2叫和他一起去的那几个人把李某1抬到他的车后备箱里拉走,那几个人就一起过去抬李某1,我们也不敢往前边靠,我们就坐到李某1开的面包车里等着。过了一会,李某1到车里向郑某要了一千元钱,说是让他们吃饭去。郑某就给了李某1一千元钱,朱某2说不行,少了五千不能走,朱某2、三马车的司机就到面包车上找联合收割机的车主,车主躲到旁边找不到,他们又找司机,三马车的司机认识我,就拉着我的上衣把我从车里拉出来用手打我的脸、胸口,朱某2还有一个小伙子也过来打我,用手打我的头部。李某1叫来一个东康村的老头过来拦着不让打,我就借机会跑到一旁去了,以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后来听说郑某又给了开三马车的司机四千元钱才让我们走的。

  8、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9、鲍某派出所到案情况说明,证实案发后派出所通知朱某1到所接受询问,被告人王焕成系跟随朱某1一起主动到派出所接受的询问,并如实供诉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10、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王焕成无犯罪前科。

  11、辨认笔录,证实刘某2能够辨认出王焕成是殴打他的人。

  12、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王焕成出生于1990年10月6日。

  13、收到条,证实被告人王焕成退还被害人李某13800元。

  14、鲍某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所交的3800元已退还给受害人。

  以上证据经开庭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焕成借故生非,与朱某1无辜殴打他人,并强行向被害人索要财物,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焕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诉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退还了向被害人索要的钱财,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为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焕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11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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