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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律师代理原告买卖合同纠纷案,成功为其索要货款6.7万余元及利息

  王x臣、李x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案  号(2022)冀0921民初248号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冀0921民初248号

  原告:王x臣,男,1971年11月出生,汉族,住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鑫、刘x来,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成,男,1973年12月出生,汉族,住沧县。

  原告王x臣与被告李x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x臣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鑫、刘x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臣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67400元及以674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8月15日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生意合作伙伴,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饲料,原告按照被告的需求均交付货物,被告亦认可。但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欠款共计67400元,原告多次以微信聊天及电话方式向被告索要,至今未果,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李x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原告和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以证实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原告已经将欠款明细发给被告;

  2、原告给被告的送货单,以证实供货的时间及金额,被告收到货的事实;

  3、原被告的通话录音及录音笔录四份,以证实原告向被告追要货款,及确认欠款数额67400元。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饲料,被告至今拖欠原告67400元,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遂成讼。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向原告购买货物后未及时给付货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应以674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起诉之日暨2022年1月13日始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x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王x臣货款67400元及利息(以674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2年1月13日始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2.5元,由被告李x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白x云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康x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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