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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律师:未经批准的加班要支付加班工资吗?

  近日,有公司向我们律师团队咨询:“劳动合同约定标准工时制,加班要经公司批准才计加班工资,但现在有个建筑工地施工员,每天都到工地打了卡,周末两天的工资要计吗?”像这种未经公司安排、批准的加班,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的问题,让我们通过以下案例来分析一下吧。

  案情简介

  苏某于2014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任人事部员工岗位,与公司订立了3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行标准工时制。某科技有限公司规定,员工工作8小时/天,每周工作五日,周六周日为休息日。

  但苏某周末经常在无公司任务安排及未经公司批准的情况下,在公司打卡加班。劳动合同期满后,苏某因不满公司领导的管理方式,便不再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但苏某要求公司支付其在这三年中周末打了卡加班的加班工资。公司以其“加班非公司安排”为由拒绝支付加班工资,苏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周末加班的工资。  

  争议焦点

  非因公司安排加班,公司需要支付加班费吗?

  处理结果

  劳动仲裁委驳回了苏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评析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由上法律规定可知,支付加班工资的两个前提条件为:“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以及“存在加班的事实”

  本案中,苏某虽然周末有到公司打卡加班,即满足了“存在加班事实”这一条件。但苏某去公司加班并非因公司安排,苏某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公司安排,或经公司批准加班,即并未满足“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这一条件。苏某加班属于自愿工作。故,苏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仲裁请求于法无据,劳动仲裁委依法驳回了苏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提醒:

  未经公司批准的加班,非因公司安排的加班,公司可以不承认加班事实,且无需支付加班工资。在实践中,企业对“支付加班费”的情况可从以下两点进行把握:

  (1)自愿工作的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需支付加班工资,否则属于员工自愿工作,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工资。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加班予以追认的话,就是单位安排的加班,就应该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2)有证据证明为单位安排可确认为“事实加班”。变相的延长了员工的工作时间,属于加班。但前提是员工必须有证据证明,确属因用人单位安排了过多的工作任务,而使员工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外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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