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涉外离婚诉讼,这些费用要交纳
涉外离婚诉讼,这些费用要交纳
1、法院诉讼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条例规定,离婚案件争议标的数额低于一万元的,法院会收取50元(但一般收取三百至五百元)诉讼费。如果涉案金额在高于一万元的,法院要加收1%的诉讼费。各地方标准不统一。
立案时出于节省费用的考虑,有当事人将争议财产额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从而少交诉讼费。但是如果法院一旦决定处理实际财产,通常会让当事人补交诉讼费的。当然,一旦通知补交,就意味着法院判离的可能性较大。最终,法院会考虑双方分得财产的多少,由双方分担诉讼费用。
2、汽车、房屋等固定资产评估费
如果当事人双方对房屋价值存在异议,法院会在双方不能协商一致而又不适用竞价方式的前提下,一般会建议双方申请评估机构进行房产、汽车等的评估。双方当事人要在法院出示的几家评估机构中选择一家,若选择不能达成,则由法院组织双方抽签决定。评估机构的费用收取标准是根据房价走的。
3、时间成本
如果先谈判、后诉讼离婚或直接诉讼离婚时间就难以确定。一般而言,如果与对方协商不成,而后找律师与对方协商。折腾来折腾去,如果谈判没有进展,律师会建议到法院立案通过诉讼方式离婚。
4、律师费用
根据不同情况收费标准请咨询相应律师。
涉外诉讼离婚应该到哪个法院起诉?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规定,现将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归纳如下: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5、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关于离婚适用法律的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申请离婚,应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由外国法院受理的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离婚案件,按外国的法律规定办理。
涉外婚姻离婚诉讼中一方在国外怎么处理?
中国公民在国外未定居,其配偶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都由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一方不能回国,那么无论双方同意离婚与否,都必须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国外的一方可以委托其在中国的律师代理出庭应诉,但必须提供完整的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相关书面材料。这些书面材料包括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当事人身份的有效证明等,授权委托书和离婚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离婚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材料公证后交由国内一方的代理律师,委托人律师证可代表委托人出庭应诉,发表法律意见,参加法庭辩论,领取法律诉讼文书。